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正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8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发布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

[1] [2] 下一页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关于切实保障野外地质工作条件的报告的通知
    关于改变四川等省、市、自治区地质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全国地质资料局工作任务的通知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
    推荐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推荐法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
    推荐法律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
    推荐法律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推荐法律 WTO法律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
    推荐法律 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推荐法律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
    推荐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推荐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