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的,支付50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支付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交易所可以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接受交易会员委托或者不按照交易会员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二)未将交易会员的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
(三)向交易会员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四)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相关现货;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或者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者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七)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套期保值申请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对已使用套期保值额度建仓的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还有权采取强行平仓,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
(二)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入金;
(四)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
(五)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
(六)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套用不同账户资金;
(七)任用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员工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八)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
(九)未按照规定设立结算部门;
(十)未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十一)违反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关规定;
(十二)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十三)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十四)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二)交易结算会员私下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三)未按照规定向交易所足额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任用不具备结算交割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割员业务;
(五)结算交割员未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交割员业务的。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结算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违反规定受托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二)未与交易会员签订委托结算协议,或者未将委托结算协议向交易所报备,自行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的;
(三)未对交易会员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
(四)允许交易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
(五)向交易会员收取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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