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号)范围的纳税人。具体纳税人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认定。
注:1、上述行业的具体说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2、石油化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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