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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要求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扣3分;在各主要出入口,每缺一处标志的,扣1分。 ※没有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为不合格。
14、按照规划和标准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标牌、标识配置齐全、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标识上的说明必须标有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 6 实地考察 1、符合各项要求(6分)。2、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3分);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3、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2 分);中英文两种以上标识(1分)。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扣去相应分。
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15、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内部管理、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6 查阅文档 六项规章制度健全(6分)。缺一项规章制度扣1分。
16、认真制订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游览安全、旅游经营服务等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良好。 6 查阅文档、实地考察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6分)。实施效果较差的,每一项扣 1 分。
17、风景名胜区各项内部管理(办公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等)以及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认真实施,责任落实,效果良好。 4 查阅文档、材料审核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4分)。实施效果较差、责任不落实的,每一项扣 1 分。

备注:考核中查阅文档涉及的资料和文件的有效期限以考核日期前6个月为准(文件期限不包括法规、规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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